(2017)豫088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菲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菲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192号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玫瑰城小区1号楼2层202号。法定代表人:方东彪,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菲菲,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菲菲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它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禹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