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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双双与刘晓红、左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双,刘晓红,左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民初1171号原告:刘双双,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晓红,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左海波,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双双与被告刘晓红、左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双双、被告刘晓红、左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双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姐姐和姐夫关系。2010年二被告夫妻开办养鸡场,在原告处借款130000元,后期二被告夫妻偿还了8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一直未还。原告经多催要,二被告拖欠至今,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刘晓红辩称,借款属实。借了130000元,已经偿还了80000元,尚欠借款50000元未还。左海波给我的10000元,没有还给原告,钱我都花了。左海波辩称,借款130000元属实,但我们已经偿还了90000元,尚欠借款40000元未还。我都是通过我媳妇刘晓红还的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姐妹和姐夫关系。2010年二被告夫妻开办养鸡场,在原告处借款130000元,借款后二被告已经偿还了8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未还。原、被告之间系亲属关系,借款时二被告未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原告经多催要,二被告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承认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二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左海波提出通过刘晓红已经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辩解意见,因刘晓红称左海波给其10000元,没有偿还原告让其花了,又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红、左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双双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晓红、左海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旭—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