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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辉明与王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辉明,王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1100号原告:肖辉明,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巍巍,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肖辉明诉被告王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应自接到上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应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原告并未按上述通知指定期间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二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辉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