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振贵、钱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振贵,钱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叶振贵,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钱书华,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叶振贵与被执行人钱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亦霖审判员 黄常凯审判员 陈 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琳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