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贵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于2017年7月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尚 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