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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明生、李凤霞、焦建平、冀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王明生,李凤霞,焦建平,冀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负责人李全生,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明生,男性,汉族,1958年03月29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李凤霞,女性,汉族,1961年10月08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焦建平,男性,汉族,1969年04月06日出生,住陈仓园。被执行人:冀勇华,男性,汉族,1974年08月13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0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明生、李凤霞、焦建平、冀勇华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0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