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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元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元,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496号原告:马占元,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被告:王海军,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原告马占元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马占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元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占元负担。审判长  王圣佳审判员  侯保生审判员  史妙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