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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李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李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李杰,男,汉族,1992年9月11日出生,。临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于2015��3月4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因盗窃于2016年1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居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10月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13日从临漳县行政拘留所逃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2017年3月1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李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李杰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临漳、安阳县住宅小区等地盗窃作案15��(其中盗窃未遂1起),盗窃电动车蓄电池20组,总价值54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值意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汤某证言、被害人韩某、张某1、张某2、吴某等陈述、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479元,数额较大,且曾因盗窃被两次行政拘留一次不起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李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冯李杰退赔受害人韩瑞丰210元、张付平315元、张珊210元、吴利敏420元、谷学兵315元、宋永章350元、崔学军280元、薛爱文350元、马海岗350元、张敬珍245元、闫秀芳245元、刘智明315元、左利叶140元、王文成350元、张伟平245元、许海丰350元、汤红伟222元、汤贵彬222元、陈家福259元、汤秋海2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燕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