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颖与毕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颖,毕春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886号原告:吕颖,女,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春华,女,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颖与被告毕春华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吕颖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计721.5元,由原告吕颖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