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祁光荣与乌日财胡抚养权变更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光荣,乌日财胡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光荣,又名额尔登朝鲁,男,蒙古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日财胡,女,蒙古族,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祁光荣因与被上诉人乌日财胡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5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祁光荣,被上诉人乌日财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光荣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婚生女奥能由上诉人抚养。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暴力阻挠上诉人探视,严重影响女儿健康成长,依法应予变更抚养权。2、上诉人抚养女儿条件优越,女儿随上诉人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乌日财胡辩称,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祁光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奥能变更为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后在辩论意见中不再坚持请求抚养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3月1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奥能(2014年12月11日出生)由被告乌日财胡抚养,原告祁光荣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被告乌日财胡将奥能的户口迁至乌拉特后旗。2016年11月25日,原告祁光荣队里因征地分发补偿款每人3150元,因奥能户口迁出,队里不予分发。2017年2月9日,原告以被告擅自迁出奥能户籍,没履行抚养权应尽的协商义务和责任,被告因在学校当老师,无暇亲自照顾小孩及原告探视小孩均遭到被告及其父母的阻挠和殴打等理由,请求变更小孩奥能的抚养权。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应当依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案,被告乌日财胡作为一名小学老师,不仅有稳定的收入可以维持小孩生活,且在教育子女方面更有经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告祁光荣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以上情形。祁光荣以被告上班不能具体照顾小孩、迁出户口导致小孩不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其看望小孩受到阻挠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光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祁光荣负担。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审法院(2016)内08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奥能由乌日财胡抚养,现上诉人祁光荣要求变更婚生女奥能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应由上诉人祁光荣举证证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在上诉人祁光荣所举证据未能证实被上诉人乌日财胡存在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上诉人祁光荣要求变更婚生女奥能的抚养关系应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祁光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祁光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李元军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邬竟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