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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张涛、熊向阳诉被告(反诉原告)钟锡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熊向阳,钟锡年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71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涛,男,汉族。原告(反诉被告)熊向阳,男,汉族。两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潘博,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610552950。被告(反诉原告)钟锡年,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健,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129034。原告(反诉被告)张涛、熊向阳诉被告(反诉原告)钟锡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25日,反诉原告钟锡年以案件发生变化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张涛、熊向阳的起诉。2017年7月28日,原告张涛、熊向阳以本案须以另案处理结果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锡年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涛、熊向阳及钟锡年双方分别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涛、熊向阳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钟锡年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23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涛、熊向阳共同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钟锡年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