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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55王轶群与胡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轶群,胡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轶群,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徐俊,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胡荣华,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执行王轶群与胡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轶群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08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承杰审判员  覃 灏审判员  徐 柯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