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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帅丰诉被告李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丰,李荣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489号原告:郭帅丰,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委托代理人:周国忠,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系辽宁合同法研究所。被告李荣根,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帅丰诉被告李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帅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郭帅丰承担。审 判 长  孙玉兵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