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帅丰诉被告李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丰,李荣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489号原告:郭帅丰,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委托代理人:周国忠,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系辽宁合同法研究所。被告李荣根,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帅丰诉被告李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帅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郭帅丰承担。审 判 长 孙玉兵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