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思玉与向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思玉,张正果,向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834号原告:罗思玉,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芝琴,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正果,男,199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向福,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奋进大道101号。负责人:陈文生,经理。原告罗思玉与被告张正果、向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罗思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思玉负担。审判员 杜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