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芝玲与王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玲,王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536号原告:王芝玲,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见,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王芝玲与王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芝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芝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芝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芝玲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