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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张泰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张泰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266号申请人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泰儒,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现住平川区宝积乡魏家地村。申请人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泰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泰儒向本院主动履行1000元,剩余未履行。后被执行人张泰儒经本院多方查找未果,本院通过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张泰儒采取临控措施。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泰儒的财产进行“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泰儒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泰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2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苟云鹏审判员  张德义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