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9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炳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159号之一被执行人李炳辉,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的李炳辉犯滥伐林木罪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炳辉还应缴纳罚金6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炳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资源县支行梅溪分理处26×××94账号内有存款。遂于2017年7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李炳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资源县支行梅溪分理处26×××94账号内存款6050元至资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