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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兰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7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兰荣,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杭州市江干区。因吸毒于2017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房明忠,浙江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未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兰荣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兰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杨兰荣在本市江干区闸弄口新村附近,介绍黄某,4给嫖客田某,4,后黄某,4与田某,4在本市西湖区平昌旅馆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兰荣介绍李某,4给嫖客黄某,4,并安排他人带李某,4到浙江世界贸易中心大饭店739房间与黄某,4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兰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4、黄某,4、杨某,4、李某,4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微信截图、临时住宿登记表、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附说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兰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兰荣介绍他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兰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据此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兰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兰荣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闫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