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弘杰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欣东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杭州弘杰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欣东鞋业有限公司,张陆燕,姚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565号原告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7341889D(1/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法定代表人林晓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朱良,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弘杰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5846801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安山村。法定代表人姚纪能。被告杭州欣东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J1K3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东村。法定代表人孟欢琴。被告张陆燕,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姚华杰,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弘杰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欣东鞋业有限公司、张陆燕、姚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