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增池与被告周宝亮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增池,周宝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41号原告周增池,男。被告周宝亮,男。原告周增池与被告周宝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增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增池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蓝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