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与张永福、吴良华、杨梅、王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张永福,吴良华,杨梅,王斌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292号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住所地:茂县凤仪镇西羌大道西干道。负责人:杨炳寿,职务:主任。被告:张永福,男,生于1963年10月20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吴良华,女,生于1965年1月17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杨梅,女,生于1967年10月1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王斌涛,男,生于1988年4月10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与被告张永福、吴良华、杨梅、王斌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28.00元,由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茂县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田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冉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