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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都有与被告张凯、张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都有,张凯,张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802民初2857号 原告:李都有,男。 被告:张凯,男。 被告:张甜,女。 原告李都有与被告张凯、张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都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凯、张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都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2日,被告张凯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被告张甜与被告张凯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甜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李都有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张凯于2017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张凯与被告张甜于2007年4月2日登记结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张凯、张甜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因被告张凯、张甜未到庭,上述证据未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经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综合审查判断,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2日,被告张凯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当日,原告将现金60000元交给被告张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 同时查明:被告张凯与被告张甜于2007年4月2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凯向原告李都有借款6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凯清偿,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张凯、张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被告张凯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甜对此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凯、张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都有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凯、张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毋春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炫   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