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张春生、曾发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生,曾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财保1号申请人:张春生,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申请人:曾发亮,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吉水县。申请人张春生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发亮30054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张春生以1000000元(户名:张春生开户行:江西省峡江县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号:62×××26)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张春生银行存款1000000元(户名:张春生开户行:江西省峡江县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号:62×××26),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曾发亮银行存款3005400元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春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