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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仁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仁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043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仁亮,男,195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当事人需要公告送达,同时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尚 伟审 判 员  杨玉惠人民陪审员  张 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