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与张合敏、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张合敏,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693号原告: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负责人:李东,总经理。被告:张合敏被告: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合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与被告张合敏、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合敏、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惟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