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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恢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钢熔、吴嘉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钢熔,吴嘉祺,张文生,吴轶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恢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钢熔,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吴嘉祺,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文生,女,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吴轶钧,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叶钢熔与吴嘉祺、张文生、吴轶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文生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房地产。同月11日10时54分,林君奖(公民身份号码为)以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地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张文生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