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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宏英、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英,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保1015号申请人:王宏英,女,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被申请人: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庙岗路。法定代表人:费广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诉王宏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宏英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子茹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02民初6523号申请人:王宏英,女,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大兴镇双圩村楼东组65号,身份证号码340111196903190520。被申请人: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庙岗路2号,统一社会代码:913401007349544288。法定代表人:费广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诉王宏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宏英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吴扬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杨子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