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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8867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金苹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金苹果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867号原告: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480443,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08-5号1152席。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洪,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扬州金苹果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73908339C,住所地扬州市马港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占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金苹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华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