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阳国启、沈冠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国启,沈冠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阳国启,男,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沈冠章,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038号阳国启与沈冠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不对被执行人进行任何强制措施。并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30000元,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733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申请执行费1059.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徐人卫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