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佟立强与天津兴旺宜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立强,天津兴旺宜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780号原告:佟立强,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鹏,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兴旺宜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负责人:孙洪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云,二分公司职员。原告佟立强与被告天津兴旺宜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佟立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佟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佟立强负担。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