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祥阁与姜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阁,姜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民初1032号原告:孟祥阁。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忠义,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黎明。原告孟祥阁与被告姜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忠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黎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祥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2011年11月16日,2013年11月11日三次向原告借款280000元,此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偿还。为维护原先的合法权益,现具状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姜黎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0日,被告姜黎明向原告孟祥阁借款2000元。同年11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3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从欠条内容看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特征,且被告并未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作出辨驳。2013年11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40000元。被告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双方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后此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原告款的事实,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黎明偿付原告孟祥阁借款2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5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成林人民陪审员 魏新民人民陪审员 徐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