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塔县昌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昌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930号原告: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石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佳。被告:金塔县昌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明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昌明。原告广石物资公司与被告昌明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昌明矿业公司庭前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与原告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付款协议,现广石物资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1元,由酒泉市广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裴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