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辽远、杨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辽远,杨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107号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丽娅。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蔚,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兵,男,公司员工。被告:彭辽远。被告:杨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辽远、杨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