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怀党与彭作会、谢冰冰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党,彭作会,谢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518号原告:王怀党,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住福鼎市。被告:彭作会,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住福鼎市。被告:谢冰冰,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原告王怀党与被告彭作会、谢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怀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作会、谢冰冰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怀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作会、谢冰冰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彭作会、谢冰冰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31日,彭作会、谢冰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怀党借款50000元,当场现金交付。借款时本未约定利息,后因彭作会、谢冰冰久未还款,便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经王怀党催讨后彭作会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之后,彭作会、谢冰冰便拖欠借款本息至今。彭作会、谢冰冰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彭作会、谢冰冰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及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王怀党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作为适格证据予以使用,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足以认定彭作会欠王怀党借款5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认证,并结合王怀党的当庭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彭作会与谢冰冰系合法夫妻关系。2012年1月31日,彭作会向王怀党借款50000元,并书面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款人一栏签署“彭祖会”姓名,双方书面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率。后经王怀党催讨,彭作会有按月利率2%支付了约一年的利息。之后,彭作会继续拖欠借款,2016年间,彭作会、谢冰冰夫妇在原借条上再次签署姓名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怀党主张彭作会欠其借款50000元,有其提供的借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谢冰冰在原彭作会出具的“借条”上补签姓名,其应视为共同借款人身份。彭作会、谢冰冰经王怀党催讨后拖欠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故王怀党主张彭作会、谢冰冰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予以支持。同时王怀党主张彭作会应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彭作会、谢冰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彭作会、谢冰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王怀党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彭作会、谢冰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玲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宁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