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北仑分公司与陈光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北仑分公司,陈光远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299号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北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16908912R)。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明珠商厦*幢***号。负责人:励三忠。委托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远,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北仑分公司与被告陈光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北仑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方燕儿代书记员 戚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