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红艳与张昌文、张艳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红艳,张昌文,张艳波,刘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363号原告:白红艳,1978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刘桂兰,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昌文,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李久燏,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波,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李久燏,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燕,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红艳与被告张昌文、张艳波、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涉案借款涉嫌巴林左旗公安局正在侦查的王彩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之规定,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松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