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唐金清与郑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清,郑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71号原告唐xx,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郑xx,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唐金清承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细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