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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及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3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炭小区抓获,2017年3月30日移交邢台县公安局并被执行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广、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9日15时许,郭某酒后和同事到邢台县森林公园游玩,期间因琐事和被告人田某等人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打电话报警。在等待民警出警期间,田某电话通知了其男朋友耿某1(已判刑),并由耿某1带领被告人张某某、孙某、张某3、赵某、刘某3冬(四人已判刑)等人驾车到邢台县森林公园内,将郭某打伤。经鉴定:郭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于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15时许,郭某酒后和同事到邢台县森林公园游玩,期间因琐事与被告人田某等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打电话报警。在等待民警出警期间,田某电话通知了其男朋友耿某1(已判刑),耿某1带领被告人张某某、孙某、张某3、赵某、刘某3冬(四人已判刑)等人驾车到邢台县森林公园内将郭某打伤,经鉴定,郭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1、田某、张某某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郭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均表示谅解,希望对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以(2016)冀050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同案犯耿某1、田某、孙某、赵某、张某3、刘某3冬犯寻衅滋事罪,并分别判处一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均使用了缓刑。经本院委托,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适宜在该区执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及本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天下午5点左右给他打电话说其姐在邢台市森林公园里面被人欺负了,让他去帮忙,电话里面约好在邢台市森林公园门口见面。之后他就开车去了森林公园,在公园门口他见到了赵某、孙某、刘某3冬、张某3都已经到了,之后他们就一起万森林公园里面走,他在森林公园门口买了个煎饼果子,所以走的比较慢,一直是跟在其他几个人后面走的,进了公园一直往前走到一个游乐设施附近,他见到耿某1、田某和对方一个喝醉酒的年轻人正在吵架,他刚上前去向田某了解情况时,他们这边不知道是谁就冲上去先踹了对方喝醉酒的那个年轻人一脚,之后剩下的他们几个人就也冲上去对那个年轻人一阵乱打,没打多长时间就被拉开了。他们这边赵某、孙某、张某3、刘某3冬、耿某1都动手了,就是拳打脚踢,没有使用工具。打完以后他就开车准备走,耿某1和田某也跟过来要坐他的车,之后就开车拉着他俩回到邢台市区新华里88号小区,然后他就回家睡觉去了,耿某1和田某就自行离开了。他以为就这样过去了,没当回事,后来耿某1被抓之后他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后他们就积极和对方调解赔偿,并已经征得对方的谅解。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郭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他的名字就叫张某某,朋友们也叫他“大志”,签协议书和谅解书的时候他没有在场,耿某1不知道他的大名叫张某某,只知道他叫“大志”,他以前用李某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给耿某1转过账,耿某1就误认为他的名字就叫“李某”,所以签协议书和谅解书上就把他的名字写成了“李某”。李某是他的一个叔叔,50多岁了,吉林市人,跟这个案子一点关系也没有。2、同案犯耿某1在侦查机关供述。2015年10月29日他女朋友田某说她在森林公园玩时被一个喝酒的人欺负了,让他过去。他就叫上刘某3、张某3、赵某、孙某、李某开了三辆车过去了,到那后他看见田某在哭,欺负他女朋友的那个人嘴里还一直骂骂咧咧的,他们几个人就上前把那个人打了,打对方时没有用别的东西,只是用脚踹,用拳头打。其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郭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3、同案犯耿某1的辨认笔录3份,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耿某1从3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赵某、张某3、刘某3冬,同时表示每组照片中的其他人与本案无关。4、同案犯田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5年10月29日下午三四点的时候,她和朋友张某1、刘某1、霍某一起在邢台县森林公园内玩,他们四人在公园主道上走的时候,其他三人是正常向前走,她是面朝他们一边说话一边倒着走,突然其感觉背后来了个人差一点将其抱住,其扭过身躲开看清对方是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看样子是喝多酒了。随后这个男的用一种很恶心人的口气说:“小妹妹,哥哥的朋友找不到了,你帮哥哥找吧。”其当时就说:“打电话让警察帮你找吧!”这个男的就想过去抢其手中的手机不让其打电话,但是被她躲开了,随后过去一个矮胖的年轻人把那个人给拉走了。之后他们四人走到过山车拐角处的时候,那个人又冒出来拦住其四人,并且直接用手拽住张某1的衣服说:“兄弟,别走”,她上前想把那人的手拽开,但被对方推开。拉扯中间那人突然一拳就打在张某1的脸上,张某1也朝那人脸上还了一拳,他们两个人就撕扯起来,后来张某1把那人摁倒在地上,那人的两个同事赶过去劝架,双方才被拉开。他们这一方四个人都被那人打伤,双方开始谈赔偿问题,结果谈不拢,霍某就报警了。后来在等警察去的时候,那人的女同事打电话喊去五六个人,她看见对方人多就想找几个人去撑场面,于是就通过微信给她的男朋友耿某1说她在森林公园挨打了,让耿过去给其撑场子。大概过了十几分钟,耿某1就带着几个年轻人过去了,那个男的还是一直在那骂人,耿某1就与他带去的一伙人上前把那个男的给打了。她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郭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他们与郭某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对郭某进行了赔偿,郭某对他们六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了。李某也是东北人,平时都喊他“大志”,并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叫啥,协议书和谅解书是耿某1家人找人写的,她可以辨认出“大志”本人。5、同案犯田某的辨认笔录5份,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田某从4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耿某1(耿某2)、赵某、张某3、刘某3冬,同时表示每组照片中的其他人与本案无关。田某从1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的4号就是涉嫌森林公园打架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证4号照片上的人真实姓名叫张某某,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吉林省吉林市人。6、同案犯刘某3冬在侦查机关供述。2015年10月29日下午几点记不清了,是耿某1分别联系的他和赵某、张某3、孙某、张某某,耿某1说他的女朋友田某在邢台森林公园有点事,让他们一伙和他(耿某1)一起去看看,他也没问耿某1是什么事,就和张某3开一辆车去公园了,到那之后其二人把车停在公园门口就进去了。在摩天轮那里与耿某1、赵某、孙某、张某某碰的面,后来六个人一起在森林公园里面一个游乐场旁边找到田某,当时田某和三个陌生的年轻人就在一旁站着,对面游乐场里面也有五六个人在那里。一看郭某就是喝多了,一直在那里骂骂咧咧,耿某1先是问了田某几句话,然后就过去问对方谁喝酒了,郭某看起来挺牛气就说是他喝了,耿某1当时没忍住就上前去打他,其他人就过去帮忙拉架,他感觉耿某1没打几下就被拉开了,他们几个都是拳打脚踢的,没有用工具,之后耿某1就带着其一伙人和田某走了。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郭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7、同案犯孙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5年10月29日下午他正在家睡觉时,他老乡赵某给他打电话说耿某1的女朋友田某在森林公园让人欺负了,让过去看看。后赵某开车拉着他直接在公园门口与耿某1、刘某3冬、张某3、张某某见面,后来其六人一起在森林公园游乐场过山车地下找到田某。当时田某和她四五个朋友在一起,对面游乐场里也有十几个人在那里,其中有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年轻男子一看就是喝多了,一直在那嚷嚷。耿某1先是问了田某几句话,然后就跑到那个穿白上衣的男子面前,两个人就厮打到一起。当时他和赵某、张某3、张某某就赶紧过去帮忙拉架,很快就被拉开了。之后他和耿某1、田某、张某3、赵某、张某某就走了。他和赵某、张某3、刘某3冬、张某某没有动手打架,顶多就是拉个偏架,只有耿某1动手打了。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郭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8、同案犯张某3在侦查机关供述。那天下午他和刘某3冬在他住的地方歇着,大概下午3点钟左右,刘某3冬接了耿某1一个电话,耿某1好像在电话中说他的一个姐姐在邢台森林公园被欺负了,让他们过去帮忙看看,挂了电话后他就和刘某3冬一块开车过去了。他和刘某3冬先到的森林公园门口,等了几分钟耿某1、张某某、赵某、孙某分别打了两个车过去的。碰面后耿某1也没说什么,就说让其他人跟着一块过去看看啥情况,从森林公园正门进去一直往东走到游乐场内一个摩天轮附近的时候,看到有两伙人分别站着,耿某1走到田某面前问了一些情况,田某说已经报警了,他们就都站在那里等警察。过了一会儿,对方喝醉酒的那个人骂了些脏话,耿某1就冲过去跟那个人打了起来。开始时是用手往对方身上打了几下,对方被打倒以后又往他胸腹部踹了几脚。之后他们就赶快上前拉耿某1,拉开以后就带着耿某1、田某几个人离开了。当时动手打人的就耿某1自己,陪耿某1一块过去的几个人都没有动手。他和耿某1赶到公园时,就看到对方被打的那个人脖子上有几道血痕。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郭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9、同案犯赵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5年10月29日下午,他正开车准备去吃饭,耿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一趟森林公园说是有点事,但没说具体什么事,后来他开车拉着孙某就往森林公园走。他和孙某先到公园门口,随后耿某1和刘某3冬、张某3、张某某也都到了。到森林公园后耿某1对他说是耿的女朋友田某在公园受欺负了,后来他们六人就一起在森林公园游乐场过山车底下找到田某。当时田某和她四五个朋友在一起,对面也有五六个人在那里,其中有个穿白色上衣的年轻男子一看就是喝多了,一直在那里骂骂咧咧。当时耿某1一直在和田某说话,他也听说已经报警了,双方在那里等待警察处理。他当时与张某某、孙某、刘某3冬、张某3几人一直在旁边说话,后来听到身后有人吵吵,他回头看见耿某1已经和那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厮打到一起了,他们一块去的几个人就跑过去帮忙拉架,耿某1和那个穿白上衣的男子没打几下就被拉开了,之后他就自己开车走了。他开一辆白色宝来车,刘某3冬开一辆黑色现代。其他们一块去的几个人都没有动手,只有耿某1动手打人了,其他人就是拉偏架了。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郭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10、被害人郭某陈述。2015年10月29日中午,他和同事张某2还有几个客户在一起吃饭,他喝了三瓶啤酒。下午三四点钟左右他和张某2还有单位领导刘某2一起去邢台森林公园玩,三个人开着一辆车到的森林公园西门口,刘某2和张某2先下车直接进公园,他在后面锁车所以下车比较迟。等他进公园后才发现找不到他二人,他就顺着路寻找,走了没多远遇见一男三女四个年轻人,他就问他们在公园中有没有见到过和他一样穿工装衣服的人,他们四人说没见到,他就接着往前去找,结果他走到距离摩天轮四五百米的地方时又遇见这四个年轻人,他又上前去问他们有没有见到他同事,这四个年轻人可能觉得他是没事找事,其中一个短头发的女子小声骂了其一句,他本来扭身准备走了,听到这句话之后就问:“你骂谁呢?”双方就缠缠起来,其中那个年轻男子一边与其缠缠一边与其拉扯起来,后来越说越难听就搂抱在一起打了起来。对方三个女的在旁边拉架,其同事张某2和刘某2也赶过去帮忙拉架。在拉架过程中,他不小心用胳膊肘把对方拉架的一个个子挺高长头发的女的脸给碰肿了,然后双方就开始谈怎么解决这事,没想到对方那个短头发的女子张口就要一万元,他领导刘某2出面给对方谈说给两千元,后来他实在没办法就说报警吧。之后是对方报的警,没想到在等警察的过程中,那个短头发的女子喊人将他打了一顿。打他的人去了之后就问短头发的女子谁喝酒了,那女子就指了他一下,然后那些人二话不说就上去打他,他们上来先是用拳头把他打倒在地,然后就用脚朝他身上乱踢,他一开始还想挣扎着站起来,后来被打得不能动了,就四散跑了。其前胸、后背还有脸上都是伤,肋骨被打骨折了,都是那十几个人打的,他们都动手了。他对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他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11、被害人郭某对田某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郭某从1组12张不同女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田某,同时表示每组照片中的其他人与本案无关。12、证人张某2证言。2015年10月29日中午,他和同事郭某还有两个经销商在一起吃饭,郭某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看样子是有点多了。下午其准备带他去森林公园转转,意思是让他醒醒酒,其同事刘某2也要跟着一起去,其就开车拉着郭某、刘某2到公园西门口,从那里直接进去的。到里面后刘某2一直在前面走,郭某在后面这边转转,那边转转的乱跑,其一开始就一直跟着郭某,跟了一会儿也管不住他,后来其就直接去找刘某2了。其在游乐场找到刘某2刚说了两三句话,就远远的看到郭某和一男三女动手打起来了,其和刘某2就赶紧过去拉架,拉开之后,对面四个人说郭某打着他们了,并且说这个事没有清。其中一个高个子长头发的女子说郭某打到她脸上了。之后双方就谈怎么解决,对方不知道谁说要一两万元才行,其一方没办法就说经公吧,对方报警后双方就在那里等警察。期间对方穿白羽绒服的女子叫来十几个二十多岁的年轻男子,这些人过去之后就问穿白羽绒服女子“是谁喝酒了,是那个人?”,这个女的就把郭某指给他们。之后这些人先是站在一起说话,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越说越生气,最后这些人就过去把郭某打了一顿,打完之后就跑了,派出所去人后才把郭某送到医院。当时郭某脸肿了,身上当时看不出来有伤,只是躺在地上不能动,后来送医院听说是肋骨骨折了。13、证人刘某1证言。2015年10月29日下午4点左右,她和张某1、霍某、田某在邢台森林公园玩时,遇见一个喝醉酒的人,那人上来对她几个人说他的朋友不见了,让她几个人帮忙找,霍某和田某就对他说让他走开,那个男的就拦住张某1让张某1帮忙找他朋友,后来那个男的朋友把他拉走双方就走开了。她几人逛到森林公园过山车的地方又遇到那个喝醉酒的男子,他上来就拦住其几人说了一大堆酒后的话,张某1让躲着那人走开,那人上来就打了张某1脸部一拳,张某1就还手与那人打了起来,她们一方三个女的就上去拉架,对方也有两个人上去拉架。期间其被那个喝酒的人打了右胳膊肘及右眼上方各一拳,她就用脚踹了那人几下,那人嘴里还一直喊着要打死她们,不让她们走,张某1听到这句话后就把那人按到地上不让他动了。之后霍某就用她的电话报警了,对方一人过去跟她们说那人喝多了,想给她们两千块钱私了,她一方不同意。后来田某就打电话叫人来了,具体去了多少人她不清楚,因为当时人挺乱的,她也不认识那些人。那个喝酒的人看到来人之后就嘴里说着谁也别想走,他要打死那些人,田某叫去的那帮人听到这话后就上去打那个喝酒的人,张某1和田某就上去阻拦,结果没拦住,那帮人就上去把喝酒的人给打了,打完之后田某和那帮人就走了。除了她受伤外,霍某的头部,张某1的脸部还有田某的左肩部均被喝酒的人打了。14、证人霍某证言。2015年10月29日下午3点40分左右,她与刘某1、张某1、田某四个人在森林公园玩,有个喝多的人过去说找不到他朋友了,让她们帮忙找他朋友,她们说不认识,那人就缠着她们不走,后来那人被他朋友拉走了。其四人往前走了一段又碰到那人,他又开始纠缠,说话特别难听。张某1他们想撤,那人不让走,上前抓住张某1的衣服就动手打,其他人就上去拉架,他见人就打。她头上挨了几拳,她就踹了他腿上两三脚,后来张某1把那人摁到地上,她就报警了。等警察出警期间,对方想私了,谈的过程中那人一直在骂,田某感觉自己受委屈了,就打电话叫人过来了,那帮人过去后就把那个喝醉酒的人给打了。15、证人张某1证言。2015年10月29日下午3点半左右,他与刘某1、霍某、田某在森林公园遛弯,路上遇见一个喝醉酒的人,那人故意骚扰田某,他一伙就避开走了。走了没多远又遇见那人,他上来问我遇见他朋友没有,让他帮他找朋友,他就说其与他不认识,惹不起躲得起,他就不依不饶说了一些难听的话,他问那人想怎么样,那人就上来用拳头打他的胸口和脸部,出于自卫他就用拳打在那人脸上,还踹了那人几脚。刘某1、霍某、田某过去拉架,那人见人就打,把三个女的也打伤了。他就赶紧把那人按到地上不让他动,那人的朋友也帮忙把他按住,并说他喝多了,想给他们一方两千块钱私了,双方僵持了一会儿没谈成,田某就打电话叫人过去。过了一会儿田某叫的人过去了,那个喝酒的人还一直在骂骂咧咧,那帮人听不下去了就上去打他,他和田某赶紧上去拦人,结果没拦住,那个喝酒的人就被打了。16、证人刘某2证言。2015年10月29日下午3点左右,她和同事郭某、张某2在森林公园玩,她进公园后走得比较快,先走到公园游乐场了,郭某在公园到处乱跑,然后碰到其他游客就问她和张某2在哪里,可能问到当天打架的一男三女一次,之后又问到这一男三女,对方说话可能挺难听,双方发生口角就打了起来。她和张某2看到五个人打到一起就赶紧过去拉架,经劝说最终不打了,但双方都有伤。因双方协商不成,对方就报警了,在等待警察期间,对方去了十几个人,其中一人上前先问是谁喝酒了,郭某就说是他喝酒了,那人就打算打郭某,结果被其中一个穿白色羽绒服的女的给拉走了,郭某就说:“你们都别走!”对方听到后就全部一拥而上开始对郭某进行二次殴打,当时她单位有五个人就都上去拉架了,对方不听劝打了郭某一顿就带着那个穿白色羽绒服的女子走了。郭某的头面部,嘴角、双手都见血了,表面伤情就看到这么多,剩下的就不知道了。17、邢台县公安局(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5]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郭某右侧胸部肋骨骨折6处以上属轻伤一级。18、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安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该所民警查找到张某某系在逃人员,经民警工作,于2017年3月27日16时许,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炭小区三友6栋楼下将涉嫌寻衅滋事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并传唤至新安派出所讯问。19、邢台县公安局治安行动中队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该队在办理耿某1、田某等人森林公园打架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16时许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安派出所民警抓获,2017年3月30日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安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移交邢台县公安局,该局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刑事拘留。20、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卡内账户详细清单打印。证实户名:李某,卡号:62×××22,卡启日期:2015年9月19日。21、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证实,同案犯耿某1、田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郭某对同案犯耿某1、田某、赵某、刘某3冬、孙某、张某3均表示谅解,希望对上述同案犯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22、吉林市昌邑区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2017)昌矫字12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本院委托,该单位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该被告人适宜在该区执行社区矫正。另有受案登记表、同案犯抓获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证明、抓捕经过、在逃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办案说明等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酒后无故滋事,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存在较大过错,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参考吉林市昌邑区社区矫正中心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尚      启      忱审判员 刘      桂      明审判员 郝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建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