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阳泉市斯奈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阳泉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泉市斯奈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阳泉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644号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法定代表人:魏树斌,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世强,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阳泉市斯奈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阳泉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尚中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洺,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阳泉市斯奈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阳泉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历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