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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艳与黄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黄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任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黄丽云,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任艳与被执行人黄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黄丽云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任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5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明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车辆登记记录;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因余额较少,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冻结。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查询结果,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