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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佟久都、唐振斌伪造货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久都,唐振斌,陈高,徐龙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刑初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久都(曾用名佟大浩,QQ网名魔鬼兔),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2016年4月8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振斌(QQ网名军长),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被告人陈高,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2016年4月8日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树华,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龙,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2016年4月8日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佳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久都、唐振斌犯伪造货币罪,被告人陈高、徐龙犯持有假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久都、唐振斌、陈高、徐龙及其被告人佟久都的辩护人夏金华、被告人陈高的辩护人孙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伪造货币犯罪2015年夏季,被告人佟久都通过互联网QQ群学习伪造货币技术,购买了台式电脑、彩色打印机等设备,研制伪造货币。2015年11月末,佟久都在网上与被告人唐振斌交流伪造货币技术,二人开始合作研制伪造人民币,唐振斌提供了20元面值的假钞电子版,用于伪造货币的证券纸、彩色打印机等设备。2015年末佟久都、唐振斌分开各自伪造货币。2016年4月7日在被告人佟久都承租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金泰蓝郡小区的住房内,查获了佟久都用于伪造货币的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物品及其伪造的20元、50元等面额的人民币7333张310810元,与在被告人陈高、徐龙处查获的由佟久都伪造的人民币4779张总面值95610元,合计12112张总面额406420元。经鉴定,均为打印类型假币。2016年4月19日在被告人唐振斌承租的哈尔滨阿城区松纺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住房内,查获了唐振斌伪造货币用的打印机等物品及其伪造的20元、50元等面额总计1797张总面额35950元的人民币。经鉴定,均为打印类型假币。经侦查,被告人佟久都于2016年4月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唐振斌于4月1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在哈尔滨市抓获。二、持有假币犯罪被告人陈高通过互联网与被告人佟久都交流伪造货币的技术并约定见面,陈高的网友被告人徐龙表示要一同前往。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陈高、徐龙与佟久都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见面,陈高、徐龙接受由佟久都伪造并给予的20元、50元面额总计779张总面额为15610元的人民币。次日,在陈高、徐龙入住的旅店,被告人佟久都将其伪造的单面20元面额总计4000张总面额为80000元的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陈高、徐龙,被告人佟久都、陈高、徐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合计4779张总面值为95610元假人民币被扣押。经鉴定,均为打印类型假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佟久都、唐振斌伪造货币并使用,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高、徐龙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佟久都、唐振斌、陈高、徐龙对指控其伪造货币、持有假币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陈高提出其当时只向佟久都购买2000张假币,没想到佟拿来4000张假币。佟久都的辩护人提出,1、佟久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唐振斌,有立功情节,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减轻处罚。2、佟久都没有与唐振斌共同伪造货币的故意,其目的只是想通过唐学习伪造货币,没有与唐共同犯罪的故意,二人不是共同犯罪,即使二人是共同犯罪,唐提供打印机、证券纸、20元面值假钞电子板,佟所参与的犯罪是在唐振斌指挥下实施的,佟应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佟久都制造的假币90%没有水某、金线、裁剪,绝大部分是单面的,无法在市面流通,这些不能认定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数额。4、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的鉴定存在瑕疵。5、佟久都制作的假币真实度太差,在市面上无法交易,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陈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高对佟久都多拿的2000张假币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伪造货币犯罪2015年夏季,被告人佟久都通过互联网QQ群学习伪造货币技术,购买了台式电脑、彩色打印机等设备,研制伪造货币。2015年11月末,佟久都在网上与被告人唐振斌交流伪造货币技术并开始合作研制伪造人民币,唐振斌提供了20元面值的假钞电子版,用于伪造货币的证券纸、彩色打印机等设备。2015年末佟久都、唐振斌分开各自伪造货币。2016年4月7日,在被告人佟久都承租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金泰蓝郡小区的住房内,查获了佟久都用于伪造货币的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物品及其伪造的20元、50元等面额的人民币7333张310810元,与在被告人陈高、徐龙处查获的由佟久都伪造的人民币4779张总面值95610元,合计12112张总面额406420元。经鉴定,均为打印类型假币。2016年4月19日,在被告人唐振斌承租的哈尔滨阿城区松纺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住房内,查获了唐振斌伪造货币用的打印机等物品及其伪造的20元、50元等面额总计1797张总面额35950元的人民币。经鉴定,均为打印类型假币。经侦查,被告人佟久都于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唐振斌于4月1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在哈尔滨市抓获。二、持有假币犯罪被告人陈高通过互联网与被告人佟久都交流伪造货币的技术并约定见面,陈高的网友被告人徐龙表示要一同前往。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陈高、徐龙与佟久都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见面,陈高、徐龙接受由佟久都伪造并给予的20元、50元面额总计779张总面额为15610元的人民币。次日,在陈高、徐龙入住的旅店,被告人佟久都将其伪造的单面20元面额总计4000张总面额为80000元的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陈高、徐龙,被告人佟久都、陈高、徐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合计4779张总面值为95610元假人民币被扣押。经鉴定,均为打印类型假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1)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和照片(二卷102-106页)证实,从佟久都处扣押假人民币50元面值两联装2721张,50元面值2张,20元面值两联装930张、2000张,10元面值两联装1张。从陈高处扣押假人民币20元票面778张,50元票面1张。(2)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和照片(二卷108-121页)证实,在佟久都处扣押的伪造货币用作案工具丝印台、打印机墨水、水某模板丝网、电脑主机(组装机)、扫描仪(爱普生)、打印机(爱普生330型)、去光粉、打印机降温水箱、打印机(爱普生1900型)、切纸机、烫金机、打印墨水、钢印机、光敏印章、变色油墨、证券纸、烫金纸、U盘(惠普)、U盘(索尼)、硬盘(希捷500G)、手机等物品。(3)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和照片(二卷124-138页)证实,在唐振斌处扣押假人民币5元面值两联装10张,10元面值两联装3张,20元面值一联装86张、两联装857张、四联装4张,50元面值两联装4张。从唐振斌处扣押伪造货币用作案工具薄膜封口机、烫金机、彩色打印机(惠普CP11215型)、台式电脑、彩色打印机(爱普生P50)、彩色打印机(爱普生R320)、打印机硒鼓、碳粉、铝箔袋110个、碳粉、烫金纸、彩色打印机(爱普生R330)、阿胶糕商标三十套、打印机墨水、光敏印章、手机、U盘(SSk牌16G)等物品。2.书证(1)一卷1页至3页、二卷5页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经过(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二卷100-101页、补侦一卷11页)证实,2016年3月,佳木斯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协助徐州市公安机关侦办一起贩卖伪造货币案件时,抓获的暂住佳木斯的犯罪嫌疑人嵇某,为立功,其供述了曾联系QQ名为古城印章的男子购买假币。佳木斯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经侦查,确定此人为佟久都,暂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2016年4月7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某旅店内将佟久都及购买其假币的陈高、徐龙抓获。而后根据佟久都的供述及调取电子信息,将唐振斌抓获。(3)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各被告人年龄及表现(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一卷P40-89)证实,佟久都持有打印类型假币50元面值5474张,面额总计273700元,持有打印类型假币20元面值6634张,面额总计132680元,持有打印类型假币10元面值4张,面额总计40元,合计12112张面额406420元。唐振斌持有打印类型假币50元面值14张,面额总计700元,持有打印类型假币20元面值1753张,面额总计35060元,持有打印类型假币10元面值8张,面额总计80元,持有打印类型假币5元面值22张,面额总计110元,合计1797张面额35950元。(5)补侦一卷2页有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扣押清单中假币数量、面值与鉴定不一致的情况说明证实,东风分局刑侦大队在办理佟久都等4人伪造货币一案过程中,侦查员对扣押的假币进行清点并制作了扣押清单,后送往佳木斯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鉴定。人民银行出具了货币真伪鉴定书及假币没收收据,体现的假币数量及面值与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数量、面值有差异,系侦查员在查验中失误造成,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没收收据为准。(6)补侦一卷3页、5页、8页有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出具的关于核实佟久都、唐振斌出售假币情况说明证实,佟久都、唐振斌每次交易后不留存买家信息,无法提供出售对象的具体联系方式及地址,侦查机关无法核实案件信息,无法查找假币去向。3.证人证言(1)证人闻某证言(二卷91页)证实,我的男朋友和我说他叫王某,2015年秋天,我发现他在我们的住处用电脑及打印机制作过拾元钱面值的假人民币,但是数量不多,他也不让我参伙,我也不问。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我们的住处,我看见王某在客厅旁边的一个小屋里正在制作假的人民币,我劝他,他并没有停止制作,一直到公安机关把他给查获了。我看见家里的电脑中有假人民币图片样本,他在电脑里面用软件对图片样本进行加工,用什么软件我也不知道,我也不懂,而后用打印机将假人民币打印出来,打完正面再翻过来打反面,之后用工具把银线整在假的人民币上,具体是什么工具我也不认识,用裁纸机将假人民币裁剪成真人民币的大小尺寸,之后再把假的人民币搓一搓,他管这叫做“做旧”,最后分类放在屋子里面,就是这样的。我所知道他所制作的这些假的人民币他通过网络QQ卖出去一部份,具体是按什么比例卖出的,一共卖了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他也不告诉我。(2)证人嵇某证言(二卷98页)证实,2016年3月29日晚上,我在汤原县一个私家酒店用手机上网,联系了一个QQ号:12×××07,网名叫:古城印章,手机号为131××××8698的人购买50元票面的假币,我让他寄几张样品给我,现在还没收到,我到哈尔滨见过他,他有三十多岁,他说他能做50元的假币,我说看过样品之后可以订1000张,现在还没有定。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佟久都供述(二卷10-35页、补侦一卷12-15页、补侦二卷37-38页),我有一张假身份证,名字是王某。我的QQ号码12×××07,网名:君诚100印章,另外还有3-4个,我记不住号了,都在我手机里存着。2015年夏天,我因为生意失败欠了50多万元的外债,躲债来到了哈尔滨市。在网上有一个福建人问我是否要假钞,说可以先给我发110元的假钞,我同意了,对方就给邮寄了两张钞票,我就拿着这两张钞票到附近的商店等处去验真伪,结果都没有发现是假钞。我觉得这个事来钱快,就想多买些假钞,约定先花1000元人民币来买假钞,结果我现金给对方汇款后,对方就把我的QQ号删了,这我才知道是被人骗了。我通过这次的事接触到了一些贩卖假钞的QQ群,了解到关于贩卖假钞的常识,我发现这么做挣钱快,就开始在这些群里寻找卖假钞的上家,从2015年夏天一直到秋天,我在网上遇到的情况基本都和那个福建人的做法一致,都是骗我的钱。我觉得可以尝试他们的这种做法,就买了一台普通的台式电脑,一台彩色打印,开始学习制作假钞,通过QQ群上的交流,购买了烫线机,扫描仪,把真钞扫描后再修饰打印出来,效果还是不行,没有做出来好效果的假钞。我就又在QQ群中发布一些需要纸张的信息,这时一个网名为“军长”的人跟我联系说他有纸,并问我是否有这方面的技术,我说有技术,就是纸不行,“军长”就说他可以给我提供纸,我做出假钞后给他,“军长”说他是阿城人。“军长”给我邮寄了100张A4型号的证券纸,我实验后发现清晰度比以前好了。这期间我每次做出假钞样品后“军长”都会来看,但每次都说我做的不行,之后“军长”给我提供了一个“20元面值”的假钞电子版,这个版已经是非常不错的假钞版了,这时候我已经可以做出效果比原来好的半成品了就是没有水某,没有金线,没裁剪的(一张纸上印有两张假钞)单正面的假钞。制作假钞的电子模版为“20元面值”的,是“军长”免费提供给我的,在2016年初的时候,我搬到了现在租住的地方,开始制作假钞了。在2015年末2016年初的时候,我在网上QQ群里认识了陈高,我的QQ名叫“魔鬼兔”,陈高说也想做假钞,因为他拿不出来钱,我也就一直没有教他。前几天,陈高给我打电话,说要过来找我学技术,我说学技术不行,要是过来给我出货(替我往外卖假钞)还行,陈高说等来了再说。在4月6日下午,陈高领了一个男的来到哈尔滨,见面后,我就拿出一袋用两层塑料袋包的纸币交给了陈高,开玩笑地说:“这是给你们的路费。”我给他面值10000元的假钞,其中一张为“50面值”的,其余都是“20面值”的,总共约有500张,其中半成品400余张(没有水某,没有荧光的),但都是我之前用新买的裁纸机裁好的。我当时是想让他看看我是有出货的能力的,所以给了他这些样品。我领着陈高和他领来的人,在大学附近找了一家旅店,进房间后,陈高管我要做假钞的模版,要技术,我说不可能给他,陈高说要在我这拿货(购买假钞),一开始我俩定的是陈高从我手购买成品假钞,每张1元钱(“20元面值”的假钞),陈高嫌贵说要不拿“白版”(未裁剪的,单面的,没有水某、金线、荧光的),我俩定是每张0.7元(“20元面值”的假钞),数量定的是2000张,陈高说等这些假钞卖了回头再给我钱,并且要求我给他提供墨水,我俩初步就这么定的,期间我还给他演示了如何给假钞做旧。第二天下午时,我带着2000张单面“20元面值”的假钞去旅店找陈高时,就被警察抓获了。给陈高的假钞是我自己做的。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我已经制作完成了大约有8000多张假钞,其中包括“20元面值”和“50元面值”每种具体多少张我忘了。这些假钞及印钞设备都放在我的租住地了。我与闻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俩是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在网上认识的。她偶尔跟我在我的租住房一起住。她见过制作假钞的设备,但她不知道这是做什么的,她问我过是做什么的,我说是在做图片,你别管了。我告诉她我叫王某,从来没告诉过她我的真名,因为我怕她万一知道我是做假钞的再报警,所以没告诉过她。2016年3月下旬,我通过QQ假币聊天群结识了一名男子,他说自己有个专业“洗货”的团队,因为看到我在群里发布的销售假币的广告信息,想与我合作,让我帮他伪造50元面值的假币。当时我伪造假币的水平达不到他的要求,就想骗他些定金,就称自己拥有伪造50元面值假币的技术。没想到对方挺相信我,要求见面,并在3月底通过QQ平台留的电话跟我联系上,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附近见了面。对方共有三名男子,为首的年龄比较大,有50多岁,他自我介绍是佳木斯市的人,从事假币“洗货”已经两三年了,他领着两个都是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在他手里,我见到了仿真度很高的“JX99”为钞票号码开头的50元假币,他让我按这种程度伪造货币,如果仿真效果好,可以长期供应给他。我知道自己的技术做不了仿真程度这么高的假币,就骗他可以尝试,他把一张假币给了我,让我进行伪造时进行参考。我们分手后我回到住的房子,就开始伪造50元面值假币,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告人唐振斌供述(二卷37-53页、补侦一卷16-19页),2015年10月,我因欠了许多外债,在网上寻找赚钱买卖的时候,接触到了伪造、贩卖假币的信息,我又陆续加入了几个关于制贩假币的QQ群,在与群里成员的聊天过程中进一步接触了制贩假币信息,我就萌生了靠伪造、贩卖假币牟利的念头。因为我的资金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有限,我就决定选择靠电脑制作,喷墨打印机打印的方式来伪造人民币。因为20元面额的假币比较容易出手,我就选择了伪造20元面额的人民币作为伪造目标。在了解伪造货币的过程中,2015年11月末,我在使用“军长”这一网名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名网名叫“魔鬼兔”的人,他自称自己有20元假币的伪造技术,进一步接触后,他说自己在哈尔滨市,我就决定跟他合作,一同伪造货币。“魔鬼兔”说自己需要进行货币伪造的设备打印机,让我投资帮他买一台,我通过他给我留的手机号码,我开车去哈尔滨市江北学院路附近找到了他,按他的要求在哈尔滨市船舶学院电脑大世界买了一台爱普生R330型打印机,然后送到江北学院路附近,见了面后他把打印机拿走了,我也没去过他伪造货币的地方。之后我又开车去过哈尔滨五、六次,都是在学院路附近见面,看“魔鬼兔”伪造后的货币样本,但是效果都不好。他建议我租间公寓,我们一同在公寓内进行货币的伪造。我同意了,并且在学院路附近租了一间公寓房,“魔鬼兔”把电脑和打印机都搬到了公寓里,我们继续尝试伪造出仿真度更高的货币。在此期间,“魔鬼兔”让我帮他找适用的纸张,我就通过假币QQ群发布需求纸张广告信息,并通过群成员的回复链接在淘宝上购买了七、八次各类的证券纸,大部分都是A4纸。后来我看“魔鬼兔”的成品迟迟不能出来,就不想跟他合作了,决定自己进行货币的伪造,于是我就把公寓退了,然后把电脑和打印机都拉回了我暂住的阿城市松纺经济适用房小区31号楼16号门市,这时是2016年3月初。通过和“魔鬼兔”的合作,我掌握了一些基本的货币伪造知识,然后我又通过假币QQ群在淘宝上购买了油墨、纸张,模板(用以打印货币的电子文件)、烫金机及烫金纸(用以伪造货币烫金线),尝试伪造了1000张左右的20元面额货币。通过在假币QQ群发布广告信息,我将这1000余张的假币,以样本或出货的形式,用快递的方式发往河南、湖南、四川、福建等地,以每张1.2元-1.8元的价格售出,共收入1000余元。近期我在家中又伪造出1000余张货币,还未出货,被公安机关查获了。(3)被告人陈高供述(二卷55-73页、补侦二卷34-36页),2015年末,我通过点击QQ聊天认识了一个叫“魔鬼兔”的男子,他自称可以制造假钞,我就产生了学习制作假钞,从而赚钱的想法,就在QQ上对他说了想学习制作假币的念头,但是“魔鬼兔”说不会传授我制作假币的方法,但是我可以去找他,帮他出货(意思是帮他出售假币,还有帮他打包、发快递向外兜售假币)。大约在一周前,“魔鬼兔”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找他,虽然我知道卖假币是违法的,但是因为想赚大钱,就决定去找“魔鬼兔”。正好在这段时间,我跟一个关系不错的网友聊天,说有个发财的机会,他问我什么买卖,我说去哈尔滨帮别人卖假币,他听说能赚钱,就同意和我一起去。在4月3日,我这个网友到唐山找到了我,我知道了他的真名叫徐龙。4月6日17时许,我和徐龙到达了哈尔滨市。见面后,“魔鬼兔”就拿出一袋用两层塑料袋包装的纸币,交给了徐龙,开玩笑地说:“这是给你们的路费。”然后“魔鬼兔”领着我和徐龙找了一家家庭旅店,在房间内,“魔鬼兔”对我俩说:“以后你俩就跟着我,帮我出货,我亏待不了你俩(指会给我俩钱)。”然后他让徐龙把塑料袋打开,我看见里面是20元面额的假币,大约有四捆共三、四百张,还有一张50元面额的,“魔鬼兔”拿出一张20元面额的假钞,对折后用手反复搓,演示给我和徐龙看,说这叫给假钞做旧,以后这个活儿也让我和徐龙干。我和徐龙这时就感觉“魔鬼兔”有点不靠谱,他还说在外面欠了很多钱,近期不会给我俩开钱,我和徐龙就不想在哈尔滨市帮他出货了。“魔鬼兔”看见我和徐龙不想呆了,就说如果我俩不在哈尔滨市帮他,可以卖给我一些货(指假币),让我回去卖,而且可以先把假钞给我,等我卖了后再给他钱,我和徐龙同意了。我们定好他卖给我二千张20元面额假币,开始时“魔鬼兔”要卖我半面的半成品,剩下半面让我回去加工,理由是他手里有半面的,如果卖给我,他也省些时间,我说:你要是卖我半面的,每张5、6毛钱,你得教我怎么制作另外半面,还得给我提供油墨。“魔鬼兔”不同意。我说:那就卖我两面的成品,“魔鬼兔”提出卖我每张1元钱。由于我这次找他起初不是买货(指假币),是当他小弟,帮他往外卖假币,所以身上只带了1000多元的路费,付不起他卖给我俩假币的钱。“魔鬼兔”就说:等你俩回去后把货出了,再把2000元的货款付给他。并约好第二天他把货给我送来。闲聊了一会儿,“魔鬼兔”就离开了。4月7日12点左右,我和徐龙正在旅店呆着,“魔鬼兔”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楼下,找不到我们住的家庭旅店楼道口了,我认为他是给我送二千张假币来了,就下楼到楼道口去接的他,他把一个小纸盒箱交给我,我接过来然后一起往房间走,准备到房间里看看,这时被警察抓住了。(4)被告人徐龙供述(二卷75-89页、补侦二卷34-36页),我和陈高是春节前后在网络上聊天时认识的,他是河北唐山人。熟悉了以后我俩常在一起研究怎么赚钱。后来我进了一些有关制造和贩卖假币的群,了解了一些情况,正好陈高和我说弄什么偏门挣钱,我就说弄假币能挣着钱。但是网络上一些关于假币的群里大多都是骗子,陈高也进入过这类的群,陈高就说研究研究。因为网络上骗子也多,陈高一直也没确定下来怎么弄假币。今年3月末的时候,我和陈高联系想去他哪里跟着他“做事”,就是指用各种手段挣钱,包括使用假币的事。陈高答应了,并许诺我跟着他不愁吃喝啥的。于是我就从徐州坐火车到唐山找到陈高,我在唐山陈高处住了大约一个多星期的时间,后来陈高联系到了哈尔滨的一个“大哥”,对我说“大哥”那里有假钞,让我和他过去帮“大哥”“搞”假钞挣钱。2016年4月6日下午四点多钟到的哈尔滨。我们跟着大哥来到师范大学附近的一个民居改装的公寓式小旅店。在去小旅店的路上“大哥”给了陈高一袋“钱”,说是给我们报销的路费,陈高接到这袋钱后就转交给了我,我一看这袋“钱”能有一万多元,我们路费才200多块钱,而且“大哥”又是“搞”假币的,这袋钱肯定不能是真钱,我就把这袋钱装到了我的背包里。到了小旅店后我就把这袋假币拿出来放到屋里床上了,然后就听“大哥”和陈高聊天。后来聊到假币后,“大哥”就从袋里拿出来假币教我们怎么把新币做旧,这样旧的假币容易花出去。做旧就是把一张新的假币对折起来,然后用双手来回搓假币,反复地搓几下假币看上去就像是旧的。在“大哥”教会我们假币做旧后,在他和陈高聊天时,我又照着他教的方法自己独立搓着做旧了两张假币。新的假币不容易花出去,做旧是为了方便以后把假币花出去。在旅店里陈高和“大哥”具体怎么聊的我也记不清了,当天晚上“大哥”离开旅店后,我就一直在房间里呆着,直到第二天中午,陈高接到“大哥”的电话让他出来一下,结果陈高出去后过了几分钟,警察就来到我们住的旅店把我抓住了。5.鉴定意见(1)000001-000015号、000016-000025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一卷40-69页)证实涉案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为打印类型假币。(2)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佳)公(刑技)鉴(电)字[2016]2号(一卷90-100页)证实在60201600020001、60201600020002、60201600020003、60201600020004号检材中检出与伪造假币有关的信息和图片数据文件1531个,大小25.4GB,生成“佟久都伪造货币案检出结果.txt”和“md5结果文件的MD5值”文档两份;在检材60201600020001中检出打印缓存文件658个,大小18.4GB,向打印机发送的打印假币指令时间文件8个,大小2.52GB,可判断该硬盘于2016年3月26日、2016年3月30日、2016年4月4日、2016年4月5日、2016年4月6日曾向该硬盘向打印机发送过打印假币指令;在检材60201600020002、60201600020003、60201600020004中发现人民币图片文件,证实佟久都的电脑和打印机有打印伪造的人民币的记录。(3)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佳)公(刑技)鉴(电)字[2016]3号,对编号60201600030001的检材进行数据恢复和数据搜索检验,检出的与伪造假币有关的信息和图片有关数据文件227个,大小882M,检出打印缓存文件91个,大小2.58G,发现大量的人民币图片文件与伪造假币的信息相符。通过打印缓可以确定该硬盘曾多次尝试打印伪造人民币,证实唐振斌的电脑有打印伪造的人民币的记录。6.二卷139-146页、补侦二卷13-30页有辨认笔录(1)犯罪嫌疑人佟久都辨认出为其提供伪造货币工具及原材料的“军长”(犯罪嫌疑人唐振斌)。(2)犯罪嫌疑人唐振斌辨认出“魔鬼兔”(犯罪嫌疑人佟久都)。(3)犯罪嫌疑人陈高辨认出与其一同购买假币的犯罪嫌疑人徐龙。(4)犯罪嫌疑人陈高辨认出向其出售假币的犯罪嫌疑人佟久都。(5)犯罪嫌疑人徐龙辨认出向其出售假币的犯罪嫌疑人佟久都。(6)犯罪嫌疑人徐龙辨认出与其一同购买假币的犯罪嫌疑人陈高。(7)犯罪嫌疑人佟久都辨认出向其购买假币的犯罪嫌疑人陈高。(8)犯罪嫌疑人佟久都辨认出向陈高一起购买假币的犯罪嫌疑人徐龙。7、现场勘查、抓捕唐振斌的现场录像证实唐振斌家状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佟久都、唐振斌伪造货币并使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高、徐龙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佟久都的辩护人提出二人不是共同犯罪,即使二人是共同犯罪,佟所参与的犯罪是在唐振斌指挥下实施的,佟应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案中被告人佟久都、唐振斌共同研究伪造货币技术,二人均积极作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所提被告人佟久都制造的假币无法在市面流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些不能认定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即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的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故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所提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的鉴定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因本案鉴定人员为中国人民银行配额正式工作人员,鉴定书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制式文书,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真伪解释结论,故其意见不予支持。所提佟久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唐振斌,有立功情节,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佟久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高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高对佟久都多拿的2000张假币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因虽然被告人陈高只想购买2000张假币,但公安机关抓捕时,被告人佟久都已将4000张假币交给被告人陈高,故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所提被告人陈高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唐振斌、徐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在本院审理期间,公安机关取得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刑赦字第00104号特赦裁定书证实,徐龙实施持有假币犯罪时已被特赦,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久都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唐振斌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高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龙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陈 嵩审判员 :姚剑英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赵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