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德林与郭金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林,郭金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10号原告:罗德林,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金溪,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罗德林与被告郭金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金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金溪偿还借款10万元及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元月15日起按年利率20%计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并由郭金溪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罗德林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郭金溪偿还借款10万元及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0%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由郭金溪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郭金溪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元月15日向罗德林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借款期限届至后,经罗德林多次催讨,郭金溪多次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郭金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郭金溪于2014年2月14日(农历2014年元月15日)向罗德林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一年,郭金溪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由罗德林收执。借款借据内容为:“借款借据兹向罗德林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年利率20%,期限为壹年,到期还本付息。借款人:郭金溪2014年元月15日”。借款后,郭金溪未还款付息,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罗德林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款借据原件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将民事诉状副本、借款借据复印件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公告送达给郭金溪,郭金溪既不到庭,也不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经庭审审查,罗德林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法律特征,本院对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郭金溪向罗德林借款10万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按20%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期届满后郭金溪未按约还款付息,现罗德林变���诉讼请求为判令郭金溪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0%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是可以的,本院予以支持。郭金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郭金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罗德林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0%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3元,公告费720元,由郭金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梅金审 判 员 郑祥熙人民陪审员 徐冬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时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