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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明清与程淑芬肖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清,杨正友,陈琼,程淑芬,肖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清,男,汉族,1964年0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执行人:杨正友,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执行人:陈琼,女,汉族,1968年0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执行人:程淑芬,女,汉族,1973年0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执行人:肖雪,女,汉族,1975年0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执行吴明清与杨正友、陈琼、程淑芬、肖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杨正友、陈琼、程淑芬、肖雪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杨正友名下有房屋一处,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杨正友每月有工资收入,也被本院另案冻结,本案申请人吴明清已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琼名下在重庆市涪陵区有房屋一处,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被执行人陈琼下落不明,暂未达到处置条件。同时,申请人吴明清提供财产线索,表示杨正友以重庆市秀山县铠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本县隘口镇岑龙小学建设工程,在隘口中心校有工程款还未支取,数额不少于20万元。该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已依法扣留,待结算完成后本院将提予以提取。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吴明清表示愿暂缓对陈琼名下房屋的处置,优先执行工程款,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条件成就后,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在六个月执行期限内,本院所控制的财产价值与本案标的相当,但因客观因素所限,尚不能进行处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鸿审判员 曾 康审判员 康 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益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