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艺视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艺视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033号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蔡国正,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雨倩。被告:上海艺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平。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艺视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水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