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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继魁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34号原告:赵继魁,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继魁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赵继魁于2017年7月31日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没有到达法定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魁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没有到达法定期限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赵继魁承担。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