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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柳某、刘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某,刘xx,柳x2,柳志佳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9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柳某,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xx,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柳x2,女,200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理人:柳某(柳x2之父),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柳志佳,男,201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理人:柳某(柳志佳之父),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柳某、刘xx、柳x2、柳志佳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2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柳某、刘xx、柳x2、柳志佳申请再审称,柳某、刘xx、柳x2、柳志佳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两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请求依法撤销两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柳某、刘xx、柳x2、柳志佳的起诉请求,本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两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柳某、刘xx、柳x2、柳志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柳某、刘xx、柳x2、柳志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穆宝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