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飞与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722号原告:张飞,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力,总经理。原告张飞与被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张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张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樊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