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新朝与仝彩琴等人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朝,仝彩琴,张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92号申请人:张新朝,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仝彩琴,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张福利,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88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