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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749号之一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洪湖南路25号,现办公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1-3-1901号。法定代表人:陈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尤士珍,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将另行向本市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