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凤平与许尔强、毕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平,许尔强,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平,女,1944年5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44********,汉族,居民,住响水县黄海农场第一管理区三大队**号。被执行人许尔强,男,1969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9********,汉族,居民,住响水县黄海农场第四管理区十八大队**号。被执行人毕丽,女,1969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9********,汉族,居民,住响水县黄海农场第四管理区十八大队**号。高凤平申请执行被告许尔强、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许尔强、毕丽名下无房屋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查封毕丽名下车辆但是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高凤平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来源:百度“”